华东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9-06-10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推荐表》是学校根据目前我国人才招聘的特点,为了更全面、详细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便于毕业生择业、就业而设计、制作的。  

第三条:《推荐表》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就业推荐表》由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设计、制作、发放,其他部门不应为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毕业生个人设计、制作的《就业推荐表》一律无效。

(二)毕业生本人要认真如实填写,各院系要严格审查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章后,统一交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查签章。  

(三)《推荐表》统一使用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计算机模板打印,不能有涂改、删改等痕迹,个别修改处应加盖校正章。  

(四)《推荐表》的填写应真实可靠,无论奖惩情况、担任职务情况、外语水平、各科成绩等都应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五)《推荐表》中的推荐意见应实事求是,院系须认真审核毕业生本人填写部分并认为情况属实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  

(六)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负责《推荐表》的最后把关,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公章,《就业推荐表》生效。  

第四条:禁止毕业生在就业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对就业推荐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于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就业推荐表》的补发

(一)《就业推荐表》因污损、填写错误等原因,要求更换的,毕业生可凭原件到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新表后,按第三条要求办理。

(二)毕业生如不慎将《推荐表》遗失要求补办的,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到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新表,并按第三条要求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05年4月20日

 

华东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9-06-10

为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的教学【2002】16号文件精神,以及《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华东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要求,从促进国家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毕业生提供多元的就业渠道,帮助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二、就业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将继续根据“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意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把自己的理想追求和祖国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起来,优先选择国家急需和重点保证的单位。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改进就业指导方法、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诚实守信。

三、就业政策与管理办法

第六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帮助办理就业手续;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国防生,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自筹经费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参照国家计划内培养的统分毕业研究生就业办法执行。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防、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石化系统的科研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凡到学校指定的中西部地区、国防军工、国家重点单位及边远地区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参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奖励规定》。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学校为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

第九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招聘会,通过自荐、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等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签定协议,并及时到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鉴证登记。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协议签订、鉴证时间原则上在当年二月底截止;其他毕业生协议签订、鉴证时间原则上在当年五月底截止。

第十条  选择到北京、天津、广州、珠海、武汉、宁波、大连、青岛、深圳、厦门、成都、重庆以及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须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非上海生源留沪就业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就业协议书从签约盖章日起十天内须送至中心进行鉴证登记。经学校鉴证登记审核后的就业协议书须在十天内反馈给用人单位,学校将签约单位列入就业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编号管理,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协议书才能有效。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违约的,必须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意见,找到新的接收单位,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凡遗失需要补发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学院书面同意意见后,到中心领取新的协议书。如因补发协议书引起纠纷,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第十四条  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协议书上注明;凡未如实告知而又被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或被录用为公务员不去已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必须取得所签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解约函,如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第十五条  推荐免试和考取硕士研究生(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硕士研究生及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提出不再攻读或不进站的,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本专科毕业生,在五月底以前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研究生,按照校通字【2004】93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果家庭搬迁,需在毕业当年五月底前向中心提交有关证明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由于毕业证电子注册需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毕业生只能以高考录取姓名颁发毕业证和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条  毕业前,学校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办理手续回家休养治疗。一年内治愈者,经申请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者,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以上健康证明须由校医院提供或认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毕业生不能返还学校。

第二十一条  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其档案按规定转至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第二十二条  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处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对就业确有困难的毕业生,若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将其户口、档案继续保存在学校,按照校通字【2002】122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办理,对未提出保存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毕业离校后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或职业见习。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如对仲裁不服,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2000)87号、沪价行(2001)4号文件规定,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收取各类表格工本费为25元 / 人。由中心负责代收和上缴。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联系工作单位,不得影响正常学业,因联系工作而擅自离校者,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提供就业服务,户籍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按社会人员对待: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四、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各行业状况及对毕业生的要求,掌握就业技巧和方法;确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工作、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创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二十九条  中心同各学院一起通过就业指导课、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技巧和方法、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十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从大学一年级开始进行就业指导的制度,将就业指导同职业规划、职业发展联系起来,使就业指导既有深度又有广度。

第三十一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渗透,提高毕业生的思想素质。各院(系)在毕业生毕业鉴定中应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及择业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五、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就业政策负责全校毕业生的就业及其相关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负责拟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和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及时向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就业方案及就业统计数据。

3、开展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辅导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4、负责制作和寄送各类毕业生的资料,大力宣传学校和毕业生。

5、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开发就业网的服务功能。

6、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采取各种方法,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采取积极、主动、务实的方法和措施,建立稳定的用人基地。

7、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组织校内各种类型的招聘会及公务员、选调生的推荐报考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负责通知毕业生初试、面试、录用等事宜。

8、监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

9、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0、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11、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

12、适时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相应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按学校提出的就业意见和实施细则制订各院(系)就业工作计划,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负责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认真核对当年毕业生生源名单,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网上本学院毕业生基本数据的采集。

3、组织毕业生填写《华东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华东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认真审核推荐表内容,填写推荐意见,按时完成推荐表制作工作。

4、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联系的渠道,收集用人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5、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积极做好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其他选录工作。

6、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会,主动邀请用人单位到校举办以本学院毕业生参加为主的招聘活动(须事先报中心备案),主动利用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7、认真上报并核对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

8、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负责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展毕业教育和欢送毕业生的活动。

9、负责整理《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学生奖惩等资料,负责或协助寄发毕业生档案。

10、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11、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研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六、就业方案调整与毕业生改派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后回生源所在地并在当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当年12月31日之前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的,可回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签订协议后,如遇特殊情况要求解约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七条  就业方案下达后,毕业生若需改派,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并提供原录用单位出具的解约函,新的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退回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

七、就业纪律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全体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八、就业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需求较好的学院、专业,要努力提高就业质量;需求一般或较差的学院和专业,要首先保证学生充分就业。

第四十条  学校将定期公布各院(系)毕业生的签约率,考核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校院两级就业工作人员开展就业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并组织评选,对优秀论文的撰写者给予奖励。

九、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一些条款与国家或上海市的新的有关政策不符,则按国家或上海市的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网页发布时间: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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